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居丧制度
2025-05-07 09:19:07
居丧,亦称丁忧、守丧或值丧,是一种旨在表达对逝者追思与哀悼的服丧习俗。该习俗根植于史前时期灵魂永存的信仰。随着历史的演进,居丧仪式中的禁忌事项逐渐增多,涵盖了饮食、服饰等日常生活领域。
在春秋战国时期之前,居丧的时长并未有具体规范,其持续时间因个人、时代、地域及经济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大约自春秋战国时期起,儒家基于统治阶层的利益考量,依据礼制和道德规范,建立了等级化的居丧制度。此后,居丧制度成为中国古代丧葬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,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长达数千年的深远影响。
居丧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丧葬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,体现了社会的宗教信仰和伦理观念。依据《礼记》、《仪礼》等历史文献的记载,该制度可细分为饮食、居住、哭泣、容体、言语、沐浴及娱乐活动七大类。
第一饮食。
居丧开始后,三天不能进食,三天以后,早晚只能吃一溢米制成的粥。具体要求为:“斩衰,三日不食;齐衰,二日不食;大功,三不食;小功、缌麻,再不食;士与敛焉,则一不食。故父母之丧,既殡食粥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;齐衰之丧,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大功之丧,不食醯酱;小功、缌麻,不饮醴酒。此哀之发于饮食者也。”三日而殓,既殡、成服后可食用较少分量的粥。齐衰以下,由粥改为“疏食水饮”,然后逐渐增加,但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融。
据《礼记•杂记下》、《礼记•丧大记》和《礼记•曲礼上》,居丧期间如有君命或他人馈赠酒肉,为了表示尊敬,可以接受馈赠食品,但酒必须推辞。如果亲属有病或者年纪大无法完成服丧之事,可以饮酒食肉,以完成丧事。
第二居住。
父母未葬之时,遗体安放于正堂,孝子则居住于正堂外草棚内,不得用席,仅以茅草为垫,土块为枕,绖带也不可以解开,以表达对逝世亲人沉痛的哀悼之情。丧者的其他亲属可以住在庐舍内。
下葬后,服齐衰之丧,则可以住在未加涂饰的垩室,可以将庐屋草墙涂上泥土,但不能在明处涂,睡在齐边但没有扎缘的席子上;而君、大夫、士的庐屋可以用布遮住。
大祥之后,服丧者可由垩室移居正屋,但仍然不能用床铺。服大功之丧可用席子;服小功、缌麻之丧可用寝室的床席。
第三哭泣。
在丧期仪式中,哭泣的礼节遵循着严格的规定。从斩衰、齐衰至大功、小功、缌麻的丧礼,随着哀悼情绪的逐步减轻,哭泣的强度亦相应降低。
据《仪礼•丧服》所载,虞祭期间,丧家需早晚各哭一次;至练祭时,哭泣的时间限制已不复严格。《礼记•丧大记》亦有记载,祥祭时,丧家在门外可尽情大哭,而室内则可随时表达哀泣。
此外,《礼记•丧大记》与《礼记•杂记下》对哭泣仪式亦有明确的规范。例如,在招魂仪式中必须哭泣;在丧者初逝之际,由丧主首先哭泣,随后兄弟继之,妇人随后加入;若大夫亲临吊唁,则身为士的丧主亦应随之哭泣。哭泣作为人类情感表达的基本形式,在丧礼仪式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。
第四容体。
在丧亲期间,对已故亲属的哀悼表现因亲属关系的亲疏及情感深度的差异而异。孔子曾提出:“敬为上,哀次之,瘠为下,颜色称其情,戚容称其服。”然而,哀悼行为的基本要求是表达内在情感的同时,需与外在的仪态相协调,即达到“表里一致,内外如一”的状态。若在丧期表现出不哀伤的态度,或在哀悼时呈现喜悦的面容,则被视为不合礼仪的行为。
第五言语。
在丧礼期间的言语规范,《礼记》中的《间传》与《丧大记》篇章已有明确的条文规定。丧礼期间的言语行为应遵循“非丧事不言”的原则,即避免讨论与丧事无关的话题,以实现“言而不语,对而不问”的状态。此规定的深层含义在于“思慕尽情”,即通过言语的节制来表达对逝者的深切哀思和缅怀。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在丧礼期间完全禁止一切交流。丧礼期间的沉默主要是为了使孝子能够专心致志地履行孝道。在处理公务方面,若经过官方的释服程序,相关事务是可以被适当处理的。
第六沐浴与作乐。
《礼记•杂记下》记载:“凡丧,小功以上,非虞、附、练、祥,无沐浴。”即小功以上,非特殊情况,居丧期间是不准沐浴的。同样,父母、妻子之丧不准举乐,到小功时才允许,《礼记•杂记下》云:“父有服,宫中子不与于乐。母有服,声闻焉,不举乐。妻有服,不举乐于其侧。大功将至,辟琴瑟。小功至,不绝乐。”《礼记•丧大记》云:“疾病,外内皆扫,君、大夫彻县,士去琴瑟。”除此之外,居丧期间不得行嫁娶、生子之事,否则会被视为非礼。
最后感谢您看完本期《强叔聊殡葬简史》,希望这些没啥用的知识,你又学到了一点。